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不用实缴);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5、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有“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营范围); 6、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申领流程 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服务项目 工商服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加急扫档、公司年报、资质审批、一手注册地址、免核查地址、解异常、增资验资。 财税服务:代理记账、国、地税报道、三证合一、汇算清缴、申请税控、税控发行、增版增量、税务疑难。 其他服务:收购执照、转让执照、银行开户、代办社保、代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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