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颁发的一种合法凭证,是从事拍卖业的企业合法经营的资格证书,是保障拍卖活动正常运营以及合法经营的前提和保障。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认缴);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一名拍卖师;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办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简历信息,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股东证明资料; 4、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及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扫描件。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要求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2、5名拍卖专家或 5名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3、已获得普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固定的经验场所; 5、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 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 1、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2、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3、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2、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及副本复印件; 3、股东证明资料; 4、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及变更申请表扫描件; 5、五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职称证。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 注: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法律责任 摘录于《拍卖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四十五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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