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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