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
注销的。
营改增
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
北京工商注册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
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
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北京工商注册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