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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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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13121835295;15001148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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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在线广告,知识产权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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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 项目名称: |
商标代理推广 |
业务ID码: |
6829601 |
[预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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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范畴: |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广告服务 |
北京|外省: |
服务于全国各地企业 |
服务项描述: |
多年经验 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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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介绍 |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特点 专业性特殊性 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商标代理制度首先,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代理人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业务范围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企业从事以下代理活动: 1. 代理商标申请人在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3.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4.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一、备案主体 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工商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二、备案办理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办理。 直接递交的,商标局对按要求填写的备案表及交验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交验文件的复印件。邮寄办理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的或者经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直接递交的,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专门受理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的,备案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收文科,邮政编码:100055。 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备案,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并经商标代理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下同)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变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变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合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办理。 六、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营业登记,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托协议。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办理注销备案/结算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仅办理结算的,须附送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办理结算的,拖欠的规费应当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经清算后予以退回;指定非本商标代理机构名义账户的,须另附材料说明。
注意事项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服务项目 工商服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加急扫档、公司年报、资质审批、一手注册地址、免核查地址、解异常、增资验资。 财税服务:代理记账、国、地税报道、五证合一、汇算清缴、申请税控数电、税控发行、增版增量、税务疑难。 其他服务:收购执照、转让执照、银行开户、代办社保、代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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