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本站 日期:2018-8-14 23:43:18 09:17:31 |
关于税务登记证没有两个章(国、地税) 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只有地税一个章,因为您从事的并非工业和商业及其修理修配业,不需要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我想您应该从事的是服务性行业,所以只需要在主管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因此,只有一个地税章。 关于起征点的问题和纳税标准问题 由于您从事服务性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5000元,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全国情况来看,普遍对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不征税。超过5000元全额征税。 如果您的营业额每月不超过5000元,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您必须提供足以说明您的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机关才有可能按照核定程序将您的定额核定为未达起征点。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将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给您的。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话,哪怕您的营业额确实未达到5000元,也得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缴纳税款。因此,这一条对于您显得非常关键。 纳税标准如下: 1.营业税按照营业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服务业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额依2%费率计算缴纳(浙江省规定)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关于发票代开和领购问题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您作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从业务需要来看不符合代开发票范围,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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